(2015)浙衢民申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邵海平与翁志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翁志斌,邵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志斌。委托代理人: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艳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海平。委托代理人:郑华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翁志斌为与被申请人邵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衢商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翁志斌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诉争250万元系借款,缺乏证据证明,双方款项来往应为合伙关系。2、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申请人承担利息违法。邵海平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之间为借款关系,不存在合伙。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于款项的交付和存在利息的支付均无异议,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双方各自观点的支撑证据后,通过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了综合判断,现申请人认为双方系合伙关系和判决利息支付依据不足,但未提供充足的依据推翻二审依据优势证据所作出的判定,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综上,翁志斌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翁志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日知代理审判员 郝宽国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