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西福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林秀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福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林秀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880号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白沙路3号之一金瑞国际8层8-10、11、12。法定代表人莫太贵。委托代理人莫晓丹,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松科,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秀青。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4月7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汝 磊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