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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冬前与储中训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王冬前,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储中训,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岳诉保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储中训所有的坐落于岳西县菖蒲镇菖蒲村竹林组岳私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岳国用2010第1424号)、第11022号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岳国用2010第1425号)。现根据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需解除对该处房地产的查封,并办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储中训所有的坐落于岳西县菖蒲镇菖蒲村竹林组岳私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岳国用2010第1424号)、第11022号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岳国用2010第1425号)的查封;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请协助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