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单海朋、陈婷与陈丹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海朋,陈婷,陈丹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671号原告单海朋(系汪雪英之子),农民。原告陈婷(系汪雪英之女),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仕宝,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丹丹(系陈凤银之女),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海朋、陈婷诉被告陈丹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海朋、陈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海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海朋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单海朋、陈婷负担。审 判 员 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