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朋与被告廖国胜、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王瑞朋,男,汉族。被告廖国胜,男,汉族。被告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户部寨精细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同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瑞朋诉被告廖国胜、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瑞朋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