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振军、雷恒跃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军,雷恒跃,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方行初字第46号原告马振军,男,1968年6月30日生,回族,农民。原告雷恒跃,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钢,任镇长。委托代理人徐明伦,男,汉族,系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马振军、雷恒跃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5日原告马振军、雷恒跃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军、雷恒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振军、雷恒跃负担。审判员 尚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