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凤梅申请执行刘雪峰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梅,刘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梅。被执行人刘雪峰。申请执行人王凤梅与刘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原告王凤梅与被告刘雪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刘雪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王凤梅办理辽源房权证龙山字0496**号,坐落于北寿街丘地号01-020,建筑面积39.50平方米住宅的变更登记手续。三、被告给付原告该房屋2003年8月1日前拖欠的费用60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邮寄费60元,由被告刘雪峰负担。权利人王凤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相关部门已协助办理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项下的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其他事项的执行,自愿承担执行费。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5)龙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