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8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侯世鹏与张志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世鹏,张志远,张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8772号原告侯世鹏,男,1983年6月7日出生。被告张志远,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张志杰,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世鹏与被告张志远、被告张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世鹏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侯世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世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侯世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喻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