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终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兰幸诉刘明、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陈建、宋治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幸,女,1995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乾龙,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男,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治菊,女,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章仕,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维彬,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邱圆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负责人:叶正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辉跃,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兰幸因与被上诉人刘明、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陈建、宋治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兰幸于2015���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1884元,由上诉人兰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晓琼审判员 兰 勇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