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鑫宏达海鲜商行与四川子鑫松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鑫宏达海鲜商行,住所:西海岸生活广场综合楼8、9号商屋。经营者范林冲,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魏世全,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斌,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四川子鑫松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68﹟。法定代表人武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鑫宏达海鲜商行诉被告四川子鑫松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鑫宏达海鲜商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鑫宏达海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鑫宏达海鲜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