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良诉被告王魁、王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已,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065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某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丙,女,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已、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以其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成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