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有春与郭兆芳、刘树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春,郭兆芳,刘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吴有春,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兆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树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楚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