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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磊、钱亦文与钱亦文、林熙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钱亦文,林熙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704号原告:李磊。委托代理人:林建国,浙江欧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亦文。被告:林熙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钱亦文、林熙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磊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管露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