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磊、钱亦文与钱亦文、林熙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钱亦文,林熙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704号原告:李磊。委托代理人:林建国,浙江欧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亦文。被告:林熙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钱亦文、林熙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磊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管露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