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温州市双环纸厂、上海睿航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温州市双环纸厂,上海睿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74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金凡,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郁、张瑞谊,系该××员工。被执行人温州市双环纸厂,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蔡艳艳,系该××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睿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施俞冰,系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双环纸厂(以下简称双环纸厂)、上海睿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航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双环纸厂偿还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瑞安支行借款本金共计250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详见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瑞安支行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睿航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651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宝字(2003)第052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5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双环纸厂于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双环纸厂、睿航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双环纸厂、睿航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双环纸厂已停止生产,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3、被执行人睿航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宝2003052923)一处,本案申请执行人系该处房地产登记的抵押权人,该处房地产另登记有抵押权人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最高债权限额3000万元。该处房地产于2014年2月另案启动拍卖程序,经三次拍卖但均未成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瑞安支行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睿航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地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程序终结意见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双环纸厂已停止生产,本案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7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