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范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559号原告范某,无业。被告宋某,现下落不明。原告范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宋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在《人民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及届满后,被告宋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2003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宣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被告属于再婚,原告属于初婚。2008年2月29日双方生下一女,取名宋某甲,现就读于蔚县北水泉幼儿园。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1、双方年龄相差较大,脾气性格差异较大,难以沟通,被告对原告从来不忍让。2、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而且每次争吵后被告便把银行卡带走,断绝了原告母女的生活及孩子的学习费用。3、被告平时对原告母女不关心、不过问,双方从2013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且无和好的可能。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宋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依法分割宋某银行卡中的存款3000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原告自愿负担。被告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范某与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2月29日双方生下一女,取名宋某甲。××××年××月××日双方在张家口市宣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范某为初婚,宋某为再婚。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几无联系。另查,宋某甲现随范某共同生活,就读于蔚县北水泉镇小学一年级。上述事实,有范某的陈述,范某提供的张家口市宣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宋某甲出生医学证明,证人杜某的当庭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宋某与范某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2月因发生争吵分居至今已满两年,分居期间双方几无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范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宋某甲为范某、宋某双方所生子女,现随范某共同生活,考虑到宋某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抚养宋某甲,故宋某甲在范某、宋某离婚后仍随范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生活、学习和成长,但宋某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考虑到宋某甲现在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宋某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400元。范某要求分割宋某银行卡中的存款30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确有此款,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范某与宋某离婚;二、宋某甲自双方离婚以后随范某共同生活,宋某自2015年10月起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4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50元,由范某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范某、宋某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照亮人民陪审员 高莲芝人民陪审员 王 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