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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连云港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某某,连云港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监字第00003号原审原告方某某,居民。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某,居民。原审原告方某某与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灌商初字第080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13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检察建议,认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涉嫌伪造,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马生鑫审判员  孙海宾审判员  吉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