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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诉雅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雅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雅行初字第61号原告牟治贵,男,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原告龙本雷,男,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原告龙德祥,男,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原告龙德锦,男,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被告雅安市人民政府,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兰开驰,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于健,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秀颖,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诉被告雅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一案中,原告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负担。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李玲琦审判员 杜文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