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312号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南环小区。法定代表人:赵君贤,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吉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乐,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25元,余款退回。审 判 长 赵宏波人民陪审员 韩贵库人民陪审员 赵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