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清与陈群、吴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陈清,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群,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吴丽娜,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清与被执行人陈群、吴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6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群、吴丽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俩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70万元及利息,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群、吴丽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俩被执行人有开设银行帐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福州市、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俩被执行人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3)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漳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中心查询并于2015年5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丽娜购买的坐落于漳州市的房产,现该房产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874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津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