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蕙合与李荣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蕙合,李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杨蕙合。被执行人李荣生。申请执行人杨蕙合与被执行人李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3)江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荣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荣生归还借款本息合计3862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荣生的配偶周庆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曙光东路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荣生配偶周庆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曙光东路支行账号为62×××15内的存款4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