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宁河县七里海镇张尔沽村村民委员会与肖志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013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七里海镇张尔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河县七里海镇张尔沽村。被执行人肖志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七里海镇张尔沽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肖志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