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缪建华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缪建华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负责人:张蓉,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觐忠、马欣,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建华,男,汉族,1961年4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诉被告缪建华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撤回对被告缪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加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