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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宿迁市华昊置业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华昊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宿迁市华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开发区安置小区南侧。法定代表人郑红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3号楼。法定代表人汤槐,该局局长。原告宿迁市华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迁市华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市华昊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华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249元,减免后收取100000元,由原告宿迁市华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