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戴伍芳与陆美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伍芳,陆美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戴伍芳。被告陆美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77号(华山饭店旁)。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伍芳与被告陆美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伍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戴伍芳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伍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戴伍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吕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