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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常庆文与赵新华、孟庆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庆文,赵新华,孟庆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常庆文。被执行人赵新华。被执行人孟庆月。申请执行人常庆文与被执行人赵新华、孟庆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滨功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庆文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赵新华、孟庆月给付156200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庆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滨功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传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