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常庆文与赵新华、孟庆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庆文,赵新华,孟庆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常庆文。被执行人赵新华。被执行人孟庆月。申请执行人常庆文与被执行人赵新华、孟庆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滨功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庆文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赵新华、孟庆月给付156200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庆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滨功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传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