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昌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火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火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南昌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组织机构代码:75112177-8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玉萍,该公司副主任。被告:曾火云,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火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小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