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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杨某某,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扈某某,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扈某某的起诉,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蒋国军人民陪审员  尹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