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杨某某,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扈某某,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扈某某的起诉,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蒋国军人民陪审员 尹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