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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徐启文与李功国、杨厚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073号申请执行人:徐启文,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李功国,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国市,现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杨厚兰,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系被告李功国之妻。申请执行人徐启文与被执行人李功国、杨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202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功国、杨厚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