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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297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某,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长城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人民陪审员  刘乾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