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297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某,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长城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人民陪审员 刘乾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