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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97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57年5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57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