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潍坊铭沣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联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金谷化肥销售中心等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铭沣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联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金谷化肥销售中心,潜江益和化学品有限公司,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357号原告:潍坊铭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38号银海恒基大厦702号。法定代表人:牟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涛,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联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项目区(丰东路东、丰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法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光,该公司职工。被告:寿光市金谷化肥销售中心。住所地:寿光市区圣城西街南生资市场内。负责人:纪向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辉、郝坤明,被告雇员。被告:潜江益和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园区一路。法定代表人:聂治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利云,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杜家台。法定代表人:曾曼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红,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铭沣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联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金谷化肥销售中心、潜江益和化学品有限公司、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铭沣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艳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