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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马光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马光福,周大妮,张家林,陈静,张广清,赵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49-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马服饰)。法定代表人马光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光福。被执行人周大妮,系马光福之妻。被执行人张家林。被执行人陈静,系张家林之妻。被执行人张广清。被执行人赵传凤,系张广清之妻。本院在执行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马光福、周大妮、张家林、陈静、张广清、赵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