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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汤福才、陈秀明、陈燕霞、汤某甲、汤某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戴美培、曾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汤福才,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秀明,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燕霞,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汤某甲,男,200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燕霞,系原告汤某甲的母亲,系本案原告。原告汤某乙,男,201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燕霞,系原告汤某乙的母亲,系本案原告。以上五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杰,徐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南波,徐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焕,经理。被告戴美培,男,38岁,汉族。被告曾亮,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福才、陈秀明、陈燕霞、汤某甲、汤某乙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戴美培、曾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福才、陈秀明、陈燕霞、汤某甲、汤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汤福才、陈秀明、陈燕霞、汤某甲、汤某乙负担。审 判 长  邹秀宏代理审判员  洪福林人民陪审员  麦耿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伦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