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聚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俞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民初字第294号原告:俞某,1991年12月31日。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