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诉被告罗军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罗军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剑如,该行行长。被告罗军平,男,汉族,住吉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诉被告罗军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易宗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