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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一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科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博兴科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科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博兴科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光锋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龙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舒建中,韩学霞,李光金,庞庆敏,郭亭亭,徐波勇,徐磊,王磊磊,郭宁宁,卞建锋,卞士泉,王小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686号。法定代表人张忠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科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陈户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卞士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博兴科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东一路口(205国道)。法定代表人舒建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光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陈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卞建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龙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舒建中。被执行人韩学霞。被执行人李光金。被执行人庞庆敏。被执行人郭亭亭。被执行人徐波勇。被执行人徐磊。被执行人王磊磊。被执行人郭宁宁。被告卞建锋。被执行人卞士泉。被执行人王小妮。本院在执行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除被执行人李光金在中国银行博兴胜利二路支行有银行存款10000元(保险保证金,已冻结)外,目前其他被执行人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中商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德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