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张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248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寇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杨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197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寇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0日起算至2014年12月10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寇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杨某某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张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8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寇某某与张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欠寇某某本金109000元及其利息,现张某无现金支付,将车口至法院,缓一个月(从201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1月15日)偿还,如到期偿还不了,将车强制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寇某某。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