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执字第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壮发、李丽琼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壮发,李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654-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7505537-2,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吴刚,局长。被执行人:刘壮发。被执行人:李丽琼。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海卫计礼乐征决字[2014]50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追收被执行人刘壮发、李丽琼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共78264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30日前分期缴清社会抚养费。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6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如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吴卫民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嘉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