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月容与余光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容,余光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75号原告张月容被告余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容诉被告余光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月容缴交。审判员 李会春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积 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