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98号原告钟某某,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