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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艳菊诉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菊,刘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889号原告:孙艳菊,女,汉族。被告:刘洪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菊因与被告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给原告孙艳菊。审 判 长 段 岩人民陪审员 黄 杰人民陪审员 关雅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