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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烟台万福泰酿酒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强,烟台万福泰酿酒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14号原告:杨志强。委托代理人:韩波,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万福泰酿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02号C区**号。法定代表人:蒋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春刚,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志强与被告烟台万福泰酿酒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8日至6月15日,原告按240元/箱(10瓶)的价格,向被告付款123360元,用于购买被告销售的“烟台古酿”白酒514箱。被告业务员杜永霖出具了欠付上述白酒及欠付销售白酒奖金1300元的欠条,但被告至今未予交付。故请求判令被告交付价值123360元的“烟台古酿”白酒514箱,支付欠款13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作为本案权利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志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萍代理审判员  毛庆军人民陪审员  于水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