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与福建南安萌盛茶业有限公司、黄奕昭、黄文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451-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帽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9785824-4。代表人王家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南安萌盛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524321-3。法定代表人黄奕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奕昭,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文生,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萌盛茶业有限公司、黄奕昭、黄文生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偿付义务,并缴交案件受理费26400元、执行费26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4年9月23日启动点对点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萌盛茶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但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黄奕昭、黄文生系承担物以外的保证责任,本院暂未对被执行人黄奕昭、黄文生采取强制措施。2、于2014年10月20日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福建南安萌盛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工业区土地使用权两宗和该两宗土地使用权上的厂房两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福建南安萌盛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库存原料等动产。本院启动拍卖程序,自2015年6月1日起,三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拍卖上述财产。2015年10月8日第三次拍卖底价降到法定最低价即评估价的64%合计2647808元后,仍无人应价而流拍。3、于2014年11月10日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萌盛茶业有限公司、黄奕昭、黄文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被执行人福建南安萌盛茶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无人竟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