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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29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3431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