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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恢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5恢962-孙振德-姚洪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德,姚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孙振德,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姚洪波,现住扶余市。上列当事人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2780.8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赔偿原告2780.8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回款人民币3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