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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家明与宋同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427-1号申请执行人:徐家明,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宋同新,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徐家明与被执行人宋同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一终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同新所有的位于怀远县鲍集镇鲍集村鲍火路南侧面北座南一楼门面房一间(自西向东第一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看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