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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金团与刘二军、周金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团,刘二军,周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周金团,男,1971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二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玉凤,女,1953年出生,汉族。周金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二军、周金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宝执字第1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并划拨刘二军的银行存款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并对其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现因划拨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二军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增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