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法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景跃亮申请执行张静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跃亮,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327号申请人:景跃亮,男,1978年04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被申请人:张静,女,1981年04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景跃亮申请执行张静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8日作出的(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景跃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静银行存款39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