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裴振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裴振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X号商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金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冬,系公司职员。被告裴振玉。原告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裴振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小佳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时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