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5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168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某,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信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