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5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168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某,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信生 来源:百度“”